bat365·在线(中国)官网登录入口-Champions League

主营业务

联系我们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恒路6号1栋301室

电话:+86-769-23028015

邮箱:gdab@gdabjc.com

邮编:523000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环保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目录:环境环保点击率:发布时间:2023-12-29 09:24:25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

RSS订阅


各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部署,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岁末年初将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形成资料进行备案与公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公开资料

  (一)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格式无硬性规定,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自行编制生成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注意:方案内容还应满足企业环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要求,确保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格式无硬性规定,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达标情况,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自行监测结果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2023年内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自行编制生成2023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注意:“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不是“污染物年度检测报告”,二者切勿混淆

  二、备案公开要求

  (一)已申领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简称“持证企业”)

  1. 将自行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分别汇编成册,形成企业内部纸质资料,按企业内部档案编码原则,加盖企业公章后进行统一归档备查。

  2. 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 (俗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或百度搜索平台全称后打开官方网页),“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监测方案信息”栏目中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保存后提交审核。注意:1、若方案内容无变化,则不需重复执行新方案;2、方案内容后续有调整的,应当在现场变更后五天内登录“全国平台”更新并公布最新内容

  3. 登录“全国平台”,在“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报告管理”栏目中添加并将“2023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加盖企业章(封面+骑缝)后扫描电子件提交公布(附件3)。

  4. 上述备案公开工作请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延续/以往国家重点监控属性的企业(简称“国控企业”)

  1. 若为国家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则按照本文第二(一)点内容进行备案及公开;否则将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内容,将上述资料归档保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内容,国控企业还应当将备案资料交至我局完成备案,但为响应“放管服”简政办公,本年度备案方式以电子形式进行:请各国控企业将纸质资料(即当前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和2023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加盖企业章(封面+骑缝)后将全彩扫描电子件通过市级QQ联络群反馈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

  3. 上述备案公开工作请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其他要求

  1. 对于非持证、非国控性质的企业,请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保存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

  2. 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请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 第24号)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并对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3. 对于通过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建立实验室实施自行监测且将数据用于发布的企业,在相关政府文件出台前,鼓励可以参照生态环境团体标准《东莞市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南》(T-DGAEPI 004)相关要求自觉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以及监测数据的正确度、精密度和溯源性。标准文本可联系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工作人员获取。

  三、监督与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对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7.4项等内容采取环境管理措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条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作交流

  为加强工作交流,我局已组建的市级自行监测企业QQ联络群(群内常驻我局管理人员),共计七个群,各群讯息相同,切勿重复加群:327072239(一群)、254469585(二群)、711156865(三群)、650097341(四群)、479829929(五群),1037161708(六群)、477354521(七群)。进群后请优先阅知群文件:《自行监测工作须知》、《“全国平台”数据情况自查自检》等。


附件:

附件1+自行监测方案模板.docx

附件2+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模板.doc

全国平台电子资料备案公布步骤(参考).pdf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