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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目录:网站公告点击率:发布时间:2016-09-29 17: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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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分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针对已取消安全主任职业资格的情况,防止因此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被弱化,我局倡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动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包括央企、省属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二、考核实施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3年考核一次。

(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建立一个不少于500道题目的试题库,不定期更新,试题库向社会公开,每次考试前随机抽取100道题目生成试卷。

(三)考核采用纸质闭卷方式,时间为90分钟;试题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考核发证不收费。

 三、考核方式

(一)学员参加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由培训机构统一报考,培训结束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集中考核。

(二)学员采用自学等其他方式自主培训的,需提供培训记录和培训证明,自行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分局报考,并按市安全监管局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三)未取得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向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提供培训记录和培训证明,并接受现场考核。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doc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docx

          3、安全管理人员试题.docx    

          4、主要负责人试题.docx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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